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林业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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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联合体品种审定试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3-28     

校科发〔2024〕3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相关规定和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审定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提升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水平,加强品种试验工作监督,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定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是指由我校牵头组建的国家、省级审定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联合体试验接受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陕西省种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由我校负责实施。

第五条  联合体试验根据农作物种类分别设试验主持人 1

人,下设秘书处负责试验管理。试验主持人应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并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历。

第六条  联合体试验应根据要求制定联合体试验章程,并设立理事会和专家组负责审定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品种试验结果,

监督检查试验过程。

第七条  联合体试验成员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和条件。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试验。成员单位需签订三年以上或至少一个试验周期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

第八条  联合体试验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品种参加试验,参试品种应当是联合体试验成员的自有知识产权品种。参试品种应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试验管理

第九条  联合体试验应当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设置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以及品种特异性观测试验,试验点应有代表性,保证试验地质量,数量和分布科学合理,试验方法、面积符合品种审定规定。

第十条  联合体秘书处根据年度试验安排向成员单位提供《年度试验方案》,包括参试品种名称、数量、种子数量和试验点设置等信息,并及时报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或省级种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要建立联合体试验资料档案,保证试验数据可溯源。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所有参试品种为联合体成员单位自主选育品种。参试单位提供的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一级种子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品种名称、发芽率和千粒重等信息。

第十三条  在试验过程中,联合体秘书处安排考察组对试验点进行联合考察,详细记录考察情况,对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试验主持人。考察组成员应包括省种业管理部门人员、学校主管部门人员、育种专家及联合体成员。

第十四条  联合体秘书处按照各级管理部门要求,安排对联合体试验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经试验主持人、农学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通过后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年度试验完成后,联合体秘书处应及时完成试验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具体评价意见,组织召开年度会议审核试验总结,根据试验结果及田间考察意见讨论推荐续试品种及生产试验品种,并上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或省级种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推荐国家审定的品种应严格按照审定品种要求择优推荐,相关指标符合最新的审定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规推荐。

第四章  责任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联合体试验主持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相关标准以及相关通知要求制定《年度试验方案》,科学合理选择试验点和承试单位、组织试验、分析试验数据,安排好田间考察与鉴定,及时召开年度试验会议。联合体试验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承试单位应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作为试验田,田间管理要略高于当地生产水平并确保试验数据准确可靠,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并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报告,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或承试单位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联合体试验主持人应立即叫停试验程序,并开展调查。

第二十条  根据联合体章程,经调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员单位或承试单位提交联合体理事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试验要求的试验点,由联合体试验主持人责令其立即改正,改正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对该试验点数据做报废处理,情节严重的提交联合体理事会取消承试资格,并在联合体理事会大会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发现联合体试验主持人或联合体秘书处有违规情况的,可举报到学校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联合体章程和国家统一试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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