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林业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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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预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等级和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一)特别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家庭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4.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度伤残,且收入微薄,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

5.家庭遭受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6.来自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的;

7.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完全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家庭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只有父或母一方提供经济来源但收入微薄的单亲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或残疾,且无其他收入的;

3.家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家庭主要成员中有长期自费负担危重病人的;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和奢侈化妆品的;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三)经常出入歌厅、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五)日常消费明显超出班级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的(参考一卡通消费数据);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院系初审、学校审定等环节。

(一)宣传告知。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发放《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三)班级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认定结果,报院系评审。

(四)院系初审。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等情况,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初审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系)认定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2个工作日,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监督本学院(系)认定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系)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一卡通消费情况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各类资助的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学生〔2017〕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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